清远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暂行办法

    清远市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主要是指加工利用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旧线路板、线路板边角料及其他利用固体废物回收铜、铝等金属的企业或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的批文或有固定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来源(供货合同);

    2、有15000平方米以上硬底化(水泥地面)加工利用场地,其中,货场100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及仓库5000平方米以上;

    3、场地四周有围墙,围墙内不准有隔墙;

    4、有采用物理方法加工敷铜板及其他线路板、细小电线和电线电缆剥离专用设施及其他拆解废电机的工具和设备;

    5、场内有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和废弃物堆放场地,外排污水能达到国家和省的排放标准;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凡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经营。

    第三条 审批程序:所有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先向所在地政府提出场地选址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委托国内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排污许可证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所在地政府同意选址证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年审手续。

    第四条 对于加工利用固体废物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加工小区,同时,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加工小区加强管理。

    第五条 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固体废物回收加工,不得将固体废物转移到场外加工。加工后,必须将不可利用的废物(垃圾)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运至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方实行有偿处理,严禁用焚烧方式处置、转卖、外运和向场外倾倒,违者,将依法处理。

    严禁熔炼铝灰及含有油漆或其他有机质的铝膜、铝片;严禁用焚烧或酸洗等化学方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除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加工利用含铅固体废物。凡违反上述行为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条 现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如达不到第二条规定条件或倒买倒卖批文、货物或夹带走私物资的,一律暂停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其定点资格在每年的9月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全市相关经营企业公开招标。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证照,已发证照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证部门收回。新闻单位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广大公民对违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特别是违法焚烧固体废物者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环保热线电话:12369,工商热线电话:12315)。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管理力度,按照辖区范围实行层级负责制,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中。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